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1 月 18 日部退五字第 1135657372 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。
二、旨揭修正規定,係適度調增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致受傷、 失能及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,並就受傷慰問金進行部分簡 化整併及區分,以發揮實質照護公務人員精神,並周延公 務人員之權益照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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