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臺南市政府114年9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41289857號函示,行政院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三點、第四點,並自即日生效。
二、本次赴港澳注意事項修正重點,針對不分平日、假日赴港澳(按: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、港口之航空器、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),行前應確實依上開規定期限內辦理通報作業,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,均應至陸委會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進行登錄,併同通報表影送本室留存。
三、為便利各機關實務作業,市府差勤管理系統刻正配合修正介面及掛載相關通報表,並增列警示文字。
四、請參閱「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赴香港澳門地區(含過境轉機)通報作業期程表」。